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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晚,電視台猛主打一則落跑新郎的新聞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70122/8/9nlg.html

怎麼會有這樣的行為呢?

心中另個自己又對我說:

與你何干?

那是人家的事阿!



可是就是很瞧不起那種,

只愛收穫不願付出的人。

[哼-3-]

平日不努力,又不是天才的人,

怎以為在考試前臨陣磨槍後,

還希望成績大放光采!?



哎呀,離題了。

回來回來。

記得立法院在16號達成初步同意,關於重婚:

民法九百八十五條明訂,有配偶者,不得重婚,因此重婚算後婚姻無效,但考量

重婚的雙方當事人,可能出於善意且無過失,經協商後,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修

正為,重婚當事人因善意無過失者,後婚姻仍有效,前婚姻視為解消,但前婚姻

的配偶可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、之二,第一千零五十七條、第一千零

五十八條的規定,要求贍養費與爭取子女監護權。



不過該法規尚未通過,

即使那位新郎沒落跑,留下來乖乖娶女方,

也是無用的。



由於重婚是公訴罪(目前),

所以那位落跑新郎哩,根據刑法第 237 條 :

「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,

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相婚者亦同。 追溯權時效10年。」



又女方已懷有四個多月的身孕,又犯下通姦罪。

(雖然漓本身不是很欣賞這個字眼)

依刑法第 239 條

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其相姦者亦同。追溯權時效5年。



所以,沒事不要做壞事喔!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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